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2020年7月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提高至71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0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01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880元/人·月。 (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2025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795元/人·月。 三、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65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855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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