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海安招聘网--专业的海安人才网络招聘平台!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法律法规

海安就业网:南通一学生被老师“喊家长”后跳楼致残,状告学校索赔15万!法院判了…

来源:海安招聘网 时间:2020-06-11 作者:海安招聘网 浏览量:

海安就业网讯:启东某中学学生陆某受到老师批评教育后,从老师办公室窗台跳下并受伤,事发时其母张某在场。围绕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陆某无证据证明自伤与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过错侵权的构成条件,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初二男生被老师“喊家长”后跳楼

陆某是启东某中学的初二男生。2018年6月,隔壁班班主任朱老师向陆某的班主任王老师反映,陆某干扰其班上女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王老师随即联系了陆某的母亲张某。当天中午,王老师在教师办公室向张某介绍情况后,由朱老师与陆某进行了沟通交流。朱老师离开后,张某带儿子去找朱老师赔礼道歉。


道歉后,陆某和母亲返回了王老师的办公室。张某向王老师询问了儿子的学习情况。王老师回复称,陆某上课不是很用心、经常和同桌讲话。就在张某和王老师道别之时,陆某先行转身往外走,然后突然冲向窗台跳了下去。王老师随即拨打120,并陪同前往医院救治。


同日,陆某转院至上海的医院,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陆某在该院先后花去医疗费等各类费用11万余元。因学校为学生购买过保险,陆某获赔8万元。


认为老师言语过当,学生状告学校

陆某究竟为何跳楼?陆某方提出,张某到校后,王老师批评陆某上课不专心听讲、平时不求上进、只知道和女同学玩,并禁止陆某校园内自由活动,且言语凶狠,脸色严厉,其谩骂导致陆某情绪激动失控并实施了极端行为。


陆某方认为,王老师的过当言语损害陆某自尊心导致其产生跳楼轻生,学校负有相关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5万余元。


学校认为,陆某作为已满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自身跳窗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自身能力相对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学校方不存在过错。而且,事发时其监护人张某在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另一方面,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到教育机构相关职责,且老师在教育过程中不存在言辞凶狠、脸色严厉、谩骂等行为,没有不恰当的批评或人身攻击。据此,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学校在履行职责中不存在过错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为过错责任,即学校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在教育学生方面的过错一般表现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因存在疑似追求女学生、有早恋行为,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系履行正常的教学管理职责。另一方面,陆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老师在教育过程中存在言辞凶狠、脸色严厉、谩骂等过激行为,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与陆某及监护人沟通、交流时也并无异常,因此,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陆某在事发时已近15周岁,对自己跳楼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并明知。事发后,学校工作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陪同陆某前往医院诊治并支付救护车费,亦尽到了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义务。


法院认为,综合陆某的举证情况,并无证据证明陆某的自伤与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过错侵权的构成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海晚报

▍本文由海安招聘网 整理发布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海安招聘网 南通千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2021005546号-4

地址:江苏海安江海西路27号 EMAIL:345197132@qq.com

Powered by Nthazp.com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