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整治行动的通告
海安招聘网讯: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民的文明素质,巩固和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形成“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依法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6月5日-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随意倾倒污水、粪便、垃圾的行为;携犬只出户未按要求佩戴犬牌、束犬链(绳)以及犬只粪便未及时清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机动车上向车外抛洒烟头、饮料瓶等垃圾影响环境卫生、道路通行安全的行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非机动车越过停止线等候信号灯的行为;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及横穿道路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
1.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携犬只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携犬只等宠物出户未能及时清除粪便,污染环境的,由城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机动车驾驶员或乘客向车外抛洒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包装袋等物品影响环境卫生、道路通行安全的,对机动车驾驶人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对乘车人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处以20元罚款。
4.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5.对非机动车越过停止线等候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人,处以20元罚款。
6.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7.对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及过街设施的、闯红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处以20元罚款。
8.对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处以20元罚款。
9.对市民在整治过程中损坏公物的,照价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来源:海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本文由海安招聘网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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