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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就业网:高空坠物致车辆受损物业是否担责

来源:海安招聘网 时间:2020-05-28 作者:海安招聘网 浏览量:

【案情】

海安就业网讯:2018年6月,东某凭物业发放的车卡将车辆停在小区停车位,当日准备离开时,发现车辆天窗破碎。其当即报警,派出所出具接处警情况说明,证明在车内发现一块疑似骨头的硬物,车顶发现一处被物体撞击的痕迹,疑似高空坠物将汽车天窗玻璃砸碎。东某认为案涉停车场为计时收费停车场,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停车费,其与物业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没有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故应承担车辆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虽其提供车位租赁有偿服务,东某未将车辆钥匙交付给其,其未对车辆取得实际控制权,故双方之间仅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东某车辆受损非其所致,其不应该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且其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东某未将车辆钥匙交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仅按暂停车辆的标准收费,并未取得车辆的实际控制权,故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而系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东某将车辆有偿停放在停车场内,物业公司对该车辆的财产安全有保障义务,现有证据证明车辆在有偿停放期间内受损,接处警情况说明载明,案涉车辆天窗受损疑似因高空坠物所致,但物业公司亦未能提供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高空坠物的高度和大致方位,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车辆修理费,部分支持了东某的诉讼请求。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高空抛物和坠物致人员和物品损害的事件发生频率变高,物业公司作为区域安全的管理者,应做好安全防范和风险预估工作。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较小比例的补充责任,是因为东某有偿停放车辆期间,物业公司对停车场及小区未能尽到安全防范和管理义务,亦未在车辆受损后做出积极的应对措施,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东某报警无果,陷入因果关系证明的困境,如果让受害人自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话,可能会纵容侵权行为和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与其未尽安全保障责任义务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将促使物业公司加强对所涉区域高空坠物、抛物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控,切实维护居民人身、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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